28岁那年,我爱上了离过婚并带着个4岁儿子的林汉。家人坚决反对我嫁给他,我不惜跟家里闹翻,和他领取了结婚证。
婚后,我和林汉过得平静而甜蜜。让我不解的是,每次过性生活,他都不忘戴避孕套。我婉转地告诉他,我对避孕套过敏。他尴尬地陪笑说:“那就吃避孕药吧。”我愠怒地推开他:“避避避,你到底怕什么?”林汉沉默不语,我柔声告诉他,像我们这种一方再婚另一方初婚,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,可以再要一个小孩!“我们不能再生了……”他欲言又止。我一再追问,他才道出苦衷。
摊在眼前的,是林汉离婚时前妻逼他签订的“买断协议书”,协议书中约定,如林汉再婚后再生育,就得赔偿前妻10万元,还要让她带走儿子可可。
10万元对我们来说可不是小数目,更何况可可是林汉的心头肉!难道,我做母亲的权利,就让这一纸买断协议书给买断了吗?我的心如刀剜般疼痛,眼泪一下涌出眼眶。我不想让林汉左右为难,最终放弃了生孩子的打算,把可可视若己出。
一晃几年过去,可可长成了半大小子。一次上体育课,可可从单杠上失手,摔破脾脏大出血。抢救可可时血库告急,需要林汉为他输血。可化验结果令我们目瞪口呆:林汉和前妻都是A型血,可可却是B型血,他根本不是林汉的亲生孩子!
我找林汉前妻理论,问:“当初你为什么要跟林汉签那样的买断协议?”她哈哈大笑:“我怕后妈亏待他!”我大声质问她:“你真无耻!可可是你跟别人生的孩子!”她故意避重就轻:“孩子你们不愿养,我正想带走!”我更加愤怒:“可你那份鬼协议,害得我这么多年都没能生个自己的孩子!”她冷笑说:“那是林汉自愿签的,你生不生孩子与我无关!”
残酷的事实让林汉伤心欲绝。为了消除他的心理阴影,我决定冒着高龄产子的种种危险生孩子。可造化弄人,我生下的孩子竟是个畸形儿!
恍若一场恶梦,忍无可忍的林汉,以侵犯生育权为由,将前妻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将可可的抚养权重新判归前妻,并要求她支付可可14年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。几次开庭后,法院最终判决林汉前妻支付离婚后10年中,林汉承担的抚养费,并赔偿林汉2万元精神损失费。捧着判决书,我和林汉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。笼罩在我们心头的阴霾,依然无法消散……
点评:
林汉前妻离婚时逼林汉签下“买断协议书”,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合法,协议的内容也有悖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17条(第一个个案点评已提及)的规定,侵犯了林汉的生育权,属无效协议。映雪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,同时协议书也不是导致映雪生下畸形儿的直接原因,因此这个“买断协议书”不构成对映雪生育权的侵犯,林汉前妻无需承担对映雪和畸形儿的责任。
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指出: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,隐瞒真情,另一方受欺骗而抚育了非亲生子女的,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,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,可酌情返还。根据此规定,国家平等保护夫妻的生育权,在婚外生育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害。法院判决林汉前妻返还离婚后10年中林汉承担的抚养费,是因为法院认为,林汉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,因受欺骗支出的4年抚养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林汉前妻可不予返还。同时,法院鉴于林汉前妻的行为给林汉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,对他提出的,要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给予了支持。
林汉和映雪夫妻糊里糊涂地被一纸荒唐的无效协议书套牢,错失生育良机,实在令人叹息。造成这一悲剧的一个重要原因,是林汉夫妻不懂法,不知道自己生不生孩子,根本不能由一纸不合法的协议书来限制。只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,任何人无权干涉他们的生育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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