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发文规范国企境外债:短债禁发,终身追责

来源:河南政府网


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,促进国有企业跨境投融资健康发展,有效防范外债风险,近日,省政府办公厅出台《河南省国有企业境外债券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从发行管理、资金使用、激励约束等方面织密监管网,为国有企业跨境融资稳健前行保驾护航。

发行“严把关”

严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发行一年期及以下境外债券

《办法》明确国有企业是境外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,需建立涵盖发行原则、流程职责、风险防控等内容的管理制度,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出资人机构备案。同时划下“硬杠杠”,严禁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发行一年期及以下境外债券。

发行前,企业需配齐责任团队、制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制度、完成可行性论证并备好风险应急预案。出资人机构根据对国有企业出资形式的不同,对其发行境外债券实行分类决策。股权多元化国有企业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全体股东,待出资人机构出具意见后,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。

同时,国有企业需统筹管控子企业发债资格,明确可以发行境外债券的子企业名单。

资金“精准投”

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调回境内

《办法》为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划定清晰“路线图”,明确资金应重点投向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、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、对外投融资基金注资、国际合作及跨境并购、引入战略投资者及存续债券滚动接续等领域。

《办法》明确,境外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使用,只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登记,国有企业按照批准的债券资金用途开展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时,募集资金方可保留在境外。此外,发债企业必须在资金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机构详细报告发行情况,包括托管银行、外国投资者占比等信息。若资金投向的固定资产项目严重偏离时序进度,出资人机构将启动专项核查。

 风控“全周期”

出现紧急情况需在债券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

风险防控贯穿债券管理全周期。《办法》要求企业定期研判债券风险,如出现可能影响本息兑付、滚动接续困难等情况时,需在债券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或立即书面向出资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。担任境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商业银行需严格履行资金接收、划转、偿付等职责,如实函复出资人机构的相关询证。

国有企业应当在启动偿债准备、明确本息兑付资金来源、锁定本息兑付资金来源等重要时间节点,向出资人机构报告真实进展情况。对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国有企业及责任人,相关部门将进行约谈。同时,出资人机构会跟踪评估企业债券管理情况,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处置风险隐患。

 奖惩“两手抓”

违反规定按照“谁审批谁负责”原则终身追责

《办法》建立了“奖优罚劣”的双向机制。河南明确对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给予支持,在考核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时,可以将绿色债券融资额按一定比例减计。

信用评级高的企业将享受程序便利。国际信用评级投资级(BBB—及以上)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的,可以合并向出资人机构或其授权主体提出申请。

同时,对2次及以上涉及触发风险应急预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违规商业银行,将列入全省统一名单。对违规批准发债的出资人机构负责人和违规发债的国企负责人,按照“谁审批谁负责”原则终身追责。(梁倩文 李连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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